胡钢:加快构建新时代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莫让良心行业变成逐利产业
2021-05-31 16: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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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生态环境是各国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和监管重点关注的内容。新版《未成年保护法》专章规定的网络保护章节,在全球青少年保护方面开了一个好头。为了应对层出不穷且日益猖獗的新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应对其进行既有宏观又有微观角度的开掘性探讨,用技术武装加以抵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从立法之初开始,就避开充满争议的内容分级制度,探索采用网络信息内容,“分类管理”制度与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违法信息的规定能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了现有互联网内容管理的法律体系。其中第127条,针对违反青少年网络保护相关细节规定了处罚标准,和《网络安全法》相关的规定是一致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强调,要全面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严禁随意资本化运作,打蛇打七寸,治理校外培训机构,针对未成年人提供相关服务的互联网企业,铲除资本逐利的土壤,不能让良心的行业变成逐利的产业,这需要社会各方齐心协力。工业时代向数字时代全面、深入的发展。所谓遗留的历史欠债,该还的得还,所谓的原罪,该赎的得赎。儿童代表了我们的未来,希望给儿童一个更好的新的时代的享受。

开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新篇章

新版《未成年保护法》专章规定的网络保护章节,在全球青少年保护方面开了一个好头。未成年网民人数接近2亿,超过80%的自有上网设备的持有率,凸显出数字时代,数字环境,对青少年深刻而全面的影响。比如说互联网加密传输,分发技术不断的发展,一方面对隐私进行保密,另一方面对青少年有害内容相关的治理也带来了挑战。这些技术,不仅需要法律政策方面的支撑,同时也需要相关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相关治理队伍日常大量的监管工作。为了应对层出不穷且日益猖獗的新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尤其是以防范相关经济者的商业算计,数据绑架和社交绑架这种影响深远的新颖表现形式为例,希望在未来,对不断出现的新型犯罪形式进行既有宏观又有微观角度的开掘性探讨。

加快构建新时代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

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已经成为当前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生态环境是各国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和监管重点关注的内容。鉴于网络内容分级制度是我国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网络内容分级管理是保护未成年人网络信息安全最普遍的方式,“分类管理”制度与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违法信息的规定能有效衔接,有助于进行互联网内容治理,不论是内容防范,还是技术支撑,都提供了非常全面的思考,整体性强,进一步完善了现有互联网内容管理的法律体系。

计算机标准化法修订,团体标准作为重要且大力主推的一类标准需要和国际接轨。江苏省计算机协会,特别针对青少年计算机科学素养的等级制订了团体标准,其中计算机科学素养,与《未成年保护法》中的网络素养一词,从内涵和外延来说,本质是非常接近的。

企业及培训机构红线不可逾越

《未成年保护法》的实行,对相关行业的影响非常大,需要引起相关企业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7条,针对违反青少年网络保护相关细节规定了处罚标准,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都可以按照职责分工责令相关企业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的罚款等。对于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相关部门甚至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这样的规定和《网络安全法》相关的规定是一致的。

5月21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其中强调,要全面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严禁随意资本化运作,校外培训机构聚焦于未成年人,严禁随意资本化运作,就是在强调校外培训机构,不能让良心的行业变成逐利的产业。反思互联网行业,这一点恐怕是有一些类似的地方,虽然不是直接相关,但是针对未成年人相关的网络服务、网络游戏等,也应该首先是一个良心的行业,绝对不应该成为逐利的一种倾向。

行业存在类似的原罪或者是历史欠账,需要我们所有人,特别是行业内的人,无论是经营着,还是运营者,家长还是个人,都有一个共同的思考。治理体系需要不断的完善,要强调体系化的治理,要建造扎扎实实全面的、真实有效的效果,回应我们工业时代向数字时代全面、深入的一种发展。所谓的历史欠债,该还的得还,所谓的原罪,该赎的得赎。儿童代表了我们的未来,希望给儿童一个更好的新的时代的享受。

(胡钢,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工委副秘书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仲裁员、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学术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研讨员、国际域名管理组织(ICANN)2002年会唯一亚洲律师代表、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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